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19號原告 劉淑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光大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天花板漏水予以修復,並賠償新臺幣(下同)17萬69元。就原告請求修復系爭房屋天花板漏水部分,依原告所提工程報價單,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為86萬6,528元,至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7萬6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3萬6,5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潘盈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