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50號聲請人 施志明 代理人 葉繼學 律師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應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原訂同年10月31日宣判,因颱風防災假,順延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