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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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20號聲請人 吳澤辰 即 吳毓裕 之繼承人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正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李宜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