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5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5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59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1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七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七日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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