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6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69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644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擕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螺絲起子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犯罪使用之螺絲起子雖未扣案,然不能證明已經滅失而失其存在,仍應依法沒收。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21條第1項第3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1。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