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00號債權人澎湖縣農會法定代理人 葉文泉 債務人 張進財 債務人 陳安邦
一、(一)債務人張進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上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張進財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安邦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張進財等二人於民國102年7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09年7月16日清償,利息按年息2.945%計付。每月攤繳本息,未按期清償時,即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並自逾期起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立借據乙紙為證,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除獲償部份本金新臺幣157,124元及至106年3月16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為此狀請鈞院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張進財.陳安邦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