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簡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42號原告 曹心怡 被告 古豐灯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林虹翔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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