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8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8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86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蕭均年 債務人玖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兼法定代理 王建緯 人2債務人 李怡雯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貳拾壹萬捌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拾萬叁仟叁佰貳拾柒元玖角壹分,及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夏進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