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3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159號
原   告 黃坤鐘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秋鳳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32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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