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35號聲請人 湯富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萬榮河 、 林光華 、 黃月紅 、 林春花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系爭不動產即新竹縣芎林鄉鹿寮坑段195、195-3、195-
4、195-5、195-6、195-11、195-12、195-13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