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131號債權人 盧佳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弘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其他足以證明新台幣700萬元貸與弘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影本。
二、釋明上開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