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韋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891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附掛仿冒「LINE兔兔」商標圖樣吊飾之包包拾貳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韋利違反商標法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9月23日以110年度偵字第189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惟扣案物品(LINE兔兔包包12個)經送請鑑定之結果,認均係仿冒品,此有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0年9月23日以110年度偵字第189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附掛仿冒「LINE兔兔」商標圖樣吊飾之包包12個,未經商標權人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授權,經鑑定結果均屬仿冒商標商品乙節,有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萬國法律事務所110年1月5日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及扣案物照片等在卷可考,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衛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