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0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林庭煒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參萬伍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庭煒於民國107年03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3月07日起至民國114年03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19日止累計107,955元正未給付,其中98,478元為本金;7,684元為利息;1,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庭煒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19日止累計727,306元正未給付,其中662,686元為本金;63,327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070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8478元林庭煒自民國113年01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662686元林庭煒自民國113年01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