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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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26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國隆選任辯護人陳哲偉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四、緩刑宣告部分第10行「5年」之記載均應予更正為「2年」。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蔡國隆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所為之112年度交易字第266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四、緩刑宣告部分內,均誤將緩刑年限「2年」誤寫成「5年」,此觀該判決主文欄均係記載緩刑「2年」,即可知理由欄四之「5年」顯係誤寫,且此誤寫要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質,應予更正,特以此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顏嘉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婷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