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雅斐 代理人 湯寶凝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消債法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㈠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㈡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107年4月14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二、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如有以自己、親友(如:父母、子女等)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四、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請聲請人應就「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記載,再具體說明:
㈠請提出受扶養人 徐谷田 之全部子女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向戶政機關申領),並提出親屬系統表。
㈡請提出受扶養人徐谷田107年度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向國稅局
申領),及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7年4月14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㈢請釋明聲請人及其他扶養義務人(如:兄弟姊妹)間如何分
攤徐谷田之扶養費用?㈣請說明徐谷田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
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六、聲請人代理人應到院補正委任狀(委任狀無代理人之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