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3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勝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因請求金額與本金差額之請求原因事實未臻詳盡,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該裁定於101年2月22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1年3月6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說明利息新臺幣(下同)6,470元及違約金1,400元之計算方式(含起迄日及利率),與逾期未補正同,是關於請求金額與本金差額部分,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