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9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王岳生 (原名 王柏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陸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其中壹拾貳萬肆仟陸佰伍拾陸元自民國103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7.3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王柏翔於民國101年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6萬元,約定自101年2月20日起至108年7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7月21日止累計126,742元未給付,其中124,656元為本金、2,086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由本金所生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27日
書記官許永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