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59號原告美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培君 訴訟代理人 莊麗英 被告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正鏞 訴訟代理人 廖芷筠
劉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並非基於契約而為請求,然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段○○○號1至4樓,有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謂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兩造間有契約關係存在,兩造應以契約履行地即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8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惟原告就本件之請求係以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之而非契約關係,已如前述,原告主張依契約關係定本件之管轄,自無理由。綜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聲請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