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5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573號

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黃如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855元,及其中:

①、新臺幣11,176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②、新臺幣13,679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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