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280號聲請人 周學鏞 即企業家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呈報企業家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本院已於95年4月10日發函通知補正,惟迄今仍未補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二、最新之股東名冊。
三、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
四、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五、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六、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七、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通過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外國法人-董事會)
八、經濟部或台灣省政府建設廳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
九、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