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交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附民原告 李金治 訴訟代理人 吳清義 附民被告 游娜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簡廷恩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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