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易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51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宜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180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46號、109年度偵字第978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刑事聲明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亮潔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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