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黃成
呂寶貴 劉翔浩 劉奕田 劉禾軒 劉如文 兼上四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劉志清 被告 涂瑋樵
張文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5年度交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大鈞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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