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9號上訴人 劉寳川 即原告被上訴人 曾清號 即被告
曾善明 曾永福 曾順享 曾新添 曾宸徐曾援黃錦梅黃錦紅 黃評詳 黃評治 黃錦枝 陳翠花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訴字第99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包括①拆屋還地部分:
78,000元(面積34㎡×公告現值2,300/㎡=78,000)②分割共有物部分751,669元:(面積747㎡×2,300×原告應有部分7/16=751,669);合計為829,6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應併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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