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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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9號原告 黃玉英
廖盛洪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 律師
魏雯祈 律師 吳勁昌 律師被告 温育濬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施育傑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