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73號原告 龍霖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執行中原告與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計算式:150,000元+150,000元+50,000元=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98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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