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87號聲請人 陳昱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函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陳麗冠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麗冠所有坐落高雄○○○區○○段499、50
0、502地號土地及相對人函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前:千洋建築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其上1140、1145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卷內所附謄本列印時間為108年3月13日,迄今已約8個月之久,又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陳麗冠、債務人 林俊閎 、 馬華美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函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