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56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葉子欣
訴訟代理人 陳清堯
被 告 謝國泰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小字第56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柒仟柒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陸仟陸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