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281號
原 告 王翠蘭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柯俊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河南省同鄉會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提出系爭土地(即新北市○○區○○○段新埤內小段00
00--0000地號土地上80平方公尺部分及58平方公尺部分應返還土
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證明,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向本院補正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
鑑定價額證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徵裁判費及繳
上開裁判費(得扣除已繳部分),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