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281號
原   告  王翠蘭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柯俊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河南省同鄉會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提出系爭土地(即新北市○○區○○○段新埤內小段00
00--0000地號土地上80平方公尺部分及58平方公尺部分應返還土
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證明,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向本院補正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
鑑定價額證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徵裁判費及繳
上開裁判費(得扣除已繳部分),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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