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勞簡字第125號
上訴人即被 僑林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告
法定代理人 林協健
代 理 人 廖健智 律師
複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
被上訴人即 許哲瑋
原告
訴訟代理人 許孫金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4,640,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
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