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9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胡瑜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5日裁定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0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卷第69頁)。然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