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簡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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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簡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簡字第271號原告 彭映綺 被告 鄭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美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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