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聲請人 王文宗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2年4月12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情節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何嘉倫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1+1)×34×10=4,080。│├──┼────────────────────────┤│2│聲請人主張累計債務總金額為2,199,811元,而其於債│││權人清冊,就債務之發生原因卻均僅稱係「入不敷出」│││云云,姑且不論所稱每月收入(25,000元)、支出項目│││、數額(28,874元)是否屬實,核以其收入扣除支出應│││不致累積至上開所示之債務,究竟係何種生活支出致其│││入不敷出,須藉以債養債方式負擔?是否有奢侈浪費情│││事?請說明之。│├──┼────────────────────────┤│3│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情事,而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問題?│├──┼────────────────────────┤│4│聲請人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達成每月還款9,580元之清│││償方案後,計已清償之期數為何?│├──┼────────────────────────┤│5│承上,聲請人稱係因尚有四家資產管理公司未納入協商│││,故而主張毀諾具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云云,惟參聲請│││人主張之收入,已不足負擔所稱每月生活支出,是縱每│││月還款9,580元之方案包括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在內,聲│││請人又將如何履行協商方案?│├──┼────────────────────────┤│6│聲請人主張其薪資所得來源為「雜工每月收入約25,000│││元」,請說明近半年聘用其擔任雜工之僱主姓名(即工│││頭姓名或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連絡電話、地址、│││薪資計算方式,及近半年逐月薪資數額(請時間依序排│││列)。│├──┼────────────────────────┤│7│聲請人除每月領有租屋補助3,200元、殘障補助3,500│││元外,是否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8│請說明伊自何時開始承租新北市○○區○○路之房屋?│││可使用面積為何?又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址│││?另請提出101年12月1日前,聲請人歷年承租房屋之│││契約書到院。│├──┼────────────────────────┤│9│為釐清聲請人每月支出項目、金額,請重新陳報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並就各項支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目前缺機車油資、電話費、健保費、等支出單據),│││另關於「水」、「電」、「瓦斯費」之開銷請分開陳列│││花費。│├──┼────────────────────────┤│10│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扶養費7,000元,其酌定每人每月│││提供扶養費7,000元之依據為何?│├──┼────────────────────────┤│11│陳報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2│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13│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