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5號抗告人 廖景隆
莊榮兆 賴正穎 許榮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雲林地方檢察署等5人間因本院101年度國字第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廖錦棟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