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595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樓之1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5年度易字第589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95年度附民字第84號),
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零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乙、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因被告所幫助詐騙集團之成員向原告謊稱是金融防
制中心員警,向原告佯稱信用卡遭盜刷,要原告迅速辦理語
音轉帳申請書,以免又造成對方再度刷卡,原告信以為真,
於94年08月24日15時30分許,前往板信商業銀行辦理語音轉
帳服務,並將語音轉帳密碼告知該詐騙集團成員後,遭該詐
騙集團成員以語音轉帳匯款方式,將原告銀行存摺內之款項
新台幣(下同)280,000元及3,036元,轉帳匯入被告所申請
開立之華僑商業銀行岡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內,因而受有283,036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
求權,訴請被告賠償上開遭詐騙之款項。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丙、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經查,被告可預見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關係個
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一般人利用他人名義之金融帳戶,常
與詐欺取財之犯罪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存摺之目的,在於
收取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又對於提供帳戶之行為
本身,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不顧他人所可能
遭受之危險,竟基於縱若有人持以犯詐欺取財罪亦不違反其
本意之幫助犯意,先於民國94年8月2日,將其向岡山郵局申
請開立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之帳戶及向華僑商業銀
行岡山分行申請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分別辦
理語音系統服務後,即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代
價,將該岡山郵局及華僑商業銀行岡山分行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及密碼,交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該詐騙集團成員於取
得被告交付之前開岡山郵局及華僑商業銀行岡山分行帳戶之
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竟基於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4年8月24日上午時分,撥打電話予
原告,謊稱信用卡遭盜刷,為核對帳戶資料,須至銀行辦理
語音轉帳服務及提供語音轉帳密碼為由,致使原告誤信為真
,陷於錯誤,依照該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
94年8月24日15時30分許,前往板信商業銀行辦理語音轉帳
服務,並將語音轉帳密碼告知該詐騙集團成員後,遭該詐騙
集團成員以語音轉帳匯款方式,將原告銀行存摺內之款項28
0,000元及3,036元,轉帳匯入被告所申請開立之前開華僑商
業銀行岡山分行帳戶內,因而受有283,036元之損害等情,
業據本院前於本案刑事訴訟程序中審酌原告指訴、原告受騙
匯款之存摺明細、被告申請開立之華僑商業銀行岡山分行帳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資料等,認定被告係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判處被告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有本院95年
度中簡字第589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並經調取該案卷核閱
屬實,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
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以幫助
詐欺取財行為,致原告受有283,036元之損害,從而,原告
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上開金
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4月11日起之法定遲延利
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又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尚不生訴訟費用負擔問
題。另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