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庭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庭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執行結果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2月1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545號、第5818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經檢察官以為上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予以簽結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簽結簽呈附卷可稽。又被告於為警查獲時,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施用剩餘之第二級毒品,且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業據被告所坦承,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憑,核屬違禁物,是除鑑驗用罄部分堪認業已滅失外,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經宣告沒收銷燬之毒品,其毒品包裝袋因殘留微量毒品,不具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鑑定結果鑑定報告1白色或透明晶體(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4343公克淨重:0.2243公克驗餘量:0.2213公克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偵卷第1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