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8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金發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執聲付甲257),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金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金發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6年5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