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可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09年度偵字第236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黃色小鴨公仔參隻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可為涉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3690號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犯罪所得黃色小鴨公仔參隻,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周可為於民國109年6月20日下午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街與育才街交岔路附近之人行道上,徒手竊取3臺不詳牌照號碼之機車上之黃色小鴨公仔共3隻之竊盜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全案卷宗可稽。查扣案之黃色小鴨公仔3隻均係被告之犯罪所得,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09年度保管字第3357號扣押牧品清單各1份附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