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ANDECHATHEERAPHON(泰國籍,中文名:替拉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31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捌伍壹公克、零點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PANDECHATHEERAPHON(下稱替拉朋)於民國109年9月6日20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1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毒品2包(驗餘淨重
0.851公克、0.07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經查,被告替拉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11月27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111號因認被告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851公克、
0.07公克),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檢驗結果,確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9年10月2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考,是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該毒品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