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12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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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285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徐翠苹
被告 李榮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5117元等情,業據提出欠費設備清單、欠費追繳函、行動電話號碼可攜帶服務申請書、中華電信新北營運處客戶端繳回設備收據、行動寬頻(租用/異動)申請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被告雖辯稱先前收訊不好,所以已經解約等語。惟被告解約前所申請使用電信費用仍應依約繳納,所辯不足消滅或妨礙原告本件請求。從而,原告本於電信服務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錢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