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128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285號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徐翠苹

被告 李榮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5117元等情,業據提出欠費設備清單、欠費追繳函、行動電話號碼可攜帶服務申請書、中華電信新北營運處客戶端繳回設備收據、行動寬頻(租用/異動)申請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被告雖辯稱先前收訊不好,所以已經解約等語。惟被告解約前所申請使用電信費用仍應依約繳納,所辯不足消滅或妨礙原告本件請求。從而,原告本於電信服務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錢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楊家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