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9號
債權人屏東縣麟洛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佳鍵
代理人 林綉芬
債務人 曾秀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參佰陸拾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25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97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㈡、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25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97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㈢、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