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82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長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長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長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共4年確定,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5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688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5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68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前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俞兆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媗卉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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