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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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91號原告浩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萬鎮榮 訴訟代理人 曾豐偉 律師被告橙豐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家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裁判費7萬6,141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裁判費8,260元」。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