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44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告 蔡乾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固據其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後經相對人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前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其所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尚有不足,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裁定其應依法補繳裁判費6,660元,且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4月2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至29頁、本院卷第31至3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