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36號聲請人 黃錦桃 即新村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六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狀係僅由 陳國恩 為具狀人簽名,聲請人如欲委任陳國恩為本件非訟事件之代理人,應提出民事委任狀。
㈡「新村企業社」僅為獨資商號,依法並無當事人能力,依法
應以負責人黃錦桃為聲請人,請併予更正之(記載方式可參考本裁定之當事人欄所示)。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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