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99號原告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被告 劉湘芸 (原名 劉香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蔣彥威法官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紫涵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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