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6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有道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奕軒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陳奕軒給付剩餘借款共計新臺幣739,000元,然所附證明文件之借據並未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加速條款記載;本票之到期日則為民國108年
9月1日,故請釋明本件得請求給付全部剩餘借款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奕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