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474號債權人 陳立樺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柏凱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柏凱發給支付命令,惟查本件請求之內容業於本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552號給付扶養費裁定在案,此有債權人提出之107年度司執36155號債權憑證影本在卷可稽。是揆諸首揭規定,上開裁定內容既得以之為執行名義逕行聲請強制執行,則債權人再就同一請求內容重複聲請支付命令即顯無訴訟利益,並浪費有限之司法資源,故本件聲請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另債權人既已有執行名義,自得據之逕行聲請強制執行,毋庸再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併此敘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