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470號債權人大秀南玉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馥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孟釗 、 呂學宗 、 呂孟修 、 呂孟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呂孟釗、呂學宗、呂孟修、呂孟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陳報債務人呂孟釗、呂學宗、呂孟修、呂孟娟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三、請敘明債務人呂孟釗、呂學宗、呂孟修、呂孟娟是否為連帶給付。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