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144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宏能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宜珊 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
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春美

更多裁判書